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洛涧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9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地河南省方城县**乡**村**庄**号,住洛阳市西工区**乡**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8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30日被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洛阳市公安局重庆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8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21时许,刘某某酒后驾驶鄂D*****白色宝骏560汽车,行驶至洛阳市涧西区中州西路秦岭路口,被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102.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刘某某供述和辩解;
(2)查获经过、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
(3)户籍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检察委员会研究认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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