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洪检二部刑不诉〔2020〕3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251991********,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洪洞县,住洪洞县***镇***村***号,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0日被洪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洪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25日01时09分许,刘某某醉酒驾驶晋L*****号白色*****牌小型轿车行驶至洪洞县大槐树镇涧桥北路路段时,被洪洞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民警现场查获。2019年9月25日,经临汾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临)公(司)鉴(毒)字[2019]419号检验报告鉴定:刘某某血样经定性分析检出乙醇成份,定量分析乙醇含量为146.69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可依法从宽处理;案发时醉酒程度较低;本案亦未造成其他损害后果。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洪洞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4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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