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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潭雨检二部刑不诉〔2020〕2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 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3021977********,汉族,研究生文化,中共党员,湘潭市**局****分局**,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路**号**局宿舍*栋***室,住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小区*栋*单元。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湘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湘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7月4日20时36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因家人催促其回家照顾生病小孩,驾驶一辆号牌为湘C****7的小型客车,沿湘潭市雨湖区莲城大道由时空广场路口往护潭路口方向行驶至护潭路口停止驾驶后,在湘潭市公安局酒驾例行检查中,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测试,结果为114mg/100ml;2020年7月6日,经湘潭市惠景司法鉴定所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90.9070 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车的目的、行驶距离、接受检查的态度及酒精含量等因素综合考量,与其他醉酒驾驶行为相比,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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