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
澄城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4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9197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澄城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澄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8日被澄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16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5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独自一人在韦庄街道一面馆吃饭喝酒,后驾驶陕E****5棕色长安小型面包车前往韦庄镇王家坡村,当车行车业魏路2公里时,被公安交警依法拦截检查,发现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渭南市人民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检测,案发时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89.42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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