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岷检一部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男性,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811993********,汉族,初中文化,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江油市,现住岷县**镇****农家乐,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岷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22日23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酒后驾驶川B5***P号小型普通轿车从岷阳镇岷州小苑农家乐沿岷县人民医院门口对面巷道内的道路上由北向南行驶,行至巷道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血液,经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97.6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查询单、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
2.证人田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刘某的供述与辩解;
4.甘肃陇通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5.刑事照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甘肃省岷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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