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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一部刑不诉〔2020〕5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4221989********,汉族,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睢县**乡**村**号,现住:睢县城关镇美景天城**幢**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于2020年6月9日被睢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商丘市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17日00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A7****小型客车行驶至睢县**大道与**路交叉口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呼气式酒精测试仪检测为130.4mg/100ml,后经安徽龙鑫司法鉴定所检验,刘某某的送检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4.3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见证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及《河南省人民检察院轻微刑事案件适用相对不起诉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刘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睢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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