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绥检刑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21********483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住绥中县**乡**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绥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绥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0时50分左右,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小型轿车,在辽宁省绥中县**路**路段被交警当场查获。经过对驾驶员抽血检验,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3.53mg/100ml,结果为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证人郭某某自述材料;3.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秦皇岛市公安医院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5.刘某某呼气检测、采血视频光盘各一张。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其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无从重处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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