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莒检一部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莒县,公民身份号码371122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现住莒县**街道**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9日被莒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莒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16时30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的农用三轮车在莒县城阳街道刘家菜园村路段处,与李某某驾驶的鲁L*****号牌轿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龙晓报警,莒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执勤人员勘查完现场后,将刘某某、李某某带至莒县交警大队。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89.5mg/100ml,李某某的静脉血液中未检出乙醇成分。该案事故责任不清。
2020年4月29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
1.电子档案等书证;2.乙醇含量检测等鉴定意见;3.证人李某某的证人证言;4.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较轻,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且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年龄较大,所驾驶的车辆系三轮农用机动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对刘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莒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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