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二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38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河北省雄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0日被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临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3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陕A****8小型轿车,沿西安市临潼区庆山路由东向西行驶时,被公安民警查获。经陕西省西安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鉴定:从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其血醇浓度143.93mg/100ml。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受理案件登记表、案件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
被不起诉人供述;
3、证人证言;
4、血样提取登记表、血醇检验报告;
5、悔过书;
6、西安市**纸塑包装有限公司证明;
7、户籍证明、前科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情节,且认真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对其免除刑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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