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鄠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1251984********,汉族,大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西区,住陕西省鄠邑区**街办**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2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鄠邑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8日00时18分许,刘某某驾驶韩AV910W号小型轿车,沿鄠邑区**街由东向西行驶至**门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其血液中血醇浓度为85.83mg/1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愿认罪、未造成其他损失后果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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