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邓检二部刑不诉〔2020〕10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3198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住邓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20年11月10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邓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7日17时23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豫R*****号小型汽车行驶至邓州市207国道构林检查站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成分含量为90.79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玉马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条规定的行为,被不起诉人刘玉马对所犯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认罪认罚具结书。因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做不起诉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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