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北塔检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03197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组**号**号,住北塔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2月11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北塔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无。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8日20时3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湘******小型轿车沿雪峰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雪峰路与魏源路交叉口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湖南省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的血液酒精浓度为103.59mg/d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对其作相对不起诉处理。
民警扣留的机动车已返还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邵阳市北塔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3月1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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