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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邹检刑一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1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惠民县**镇**村**号,现住山东**集团**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2日被邹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邹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30日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张某某在邹平市**镇**宿舍吃饭。席间,刘某某饮用了2两左右62度牛栏山牌白酒。当日20时55分,刘某某醉酒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邹平市**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被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查获,并依法提取刘某某静脉血样。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同年4月1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后,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查获经过、归案情况说明,证实2020年3月30日20时55分,刘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路段时,因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查获。2020年4月2日经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邹平市公安局于2020年4月2日对刘某某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2020年4月13日,刘某某接邹平市公安局工作人员电话后,到邹平市公安局办案中心接受讯问。

2.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证实刘某某被依法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血液。

3.电子档案,证实刘某某的身份信息,案发时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4.当事人血样(尿样)提取登记表,证实2020年3月30日21时18分,刘某某在邹平市人民医院被依法提取血样。

5.前科查询,证实经查询,刘某某无犯罪前科。

6.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证实刘某某的准驾车型为C1,及涉案车辆的情况。

7.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证实刘某某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为甲基苯丙胺(冰毒)阴性。

(二)鉴定意见

天津市津实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送检的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含量为107.6mg/100ml。

(三)证人证言

证人张某某证言,证实2020年3月30日晚,他和刘某某在邹平市**镇**宿舍吃饭。刘某某喝了牛栏山白酒。饭后,刘某某出去玩了。后来得知刘某某因为酒后驾车被交警查扣。

(四)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上述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愿认罪认罚、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所扣留的机动车驾驶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邹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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