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郑二检一部刑不诉〔2020〕1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031993********,汉族,中专毕业,无业,住郑州市二七区**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于2019年10月9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刘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刘某某,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于2020年2月21日退回补充侦查,郑州市公安局马寨分局经补查,于2020年3月2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案于2020年2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7日22时44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豫A*****号小型客车,沿本市二七区郑密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南四环高架桥下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液中血醇含量为93.84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刘某某系初犯、偶犯,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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