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金检刑不诉〔2020〕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 男,19XX年XX月XX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610322XXXXXXXX231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户籍地陕西省凤翔县XX镇XX村XX组XX号,现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XXXX家园XX号楼XX单元XX楼。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宝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4日晚上22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陕CXXXXX的小轿车沿金台区引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龙盘西路引渭路路口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03mg/100ml, 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刘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犯罪行为,但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金台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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