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21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镇平县******。2020年12月1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1日中午1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其家中吃饭饮有一瓶啤酒,2020年12月11日14时6分许刘某某驾驶赣A*****号牌小型轿车行至镇平县柳泉铺乡柳老线铁路桥附近处时,因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抽取其静脉血液并送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9.14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供述;4.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系初犯,偶犯,血液乙醇含量较低,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其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经本院检察长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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