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0〕11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现住镇赉县**镇**村,农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4月15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20年7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7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4月8日20时10分许,刘某某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在**公路**村路段行驶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血液酒精含量检测,从送检的刘某某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391.0mg/100ml,刘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刘某某在侦查机关先后两份供述矛盾,其有罪供述与公安机关提供的查获经过视频存在矛盾,另查获经过视频也不能反映出刘某某醉酒后欲驾车行驶,其驾驶车辆有明显移动或行驶的过程,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镇赉县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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