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19〕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522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阳谷县**镇**村,住阳谷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6日被阳谷县公安局决定并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阳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晚上,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阳谷县**饭店饮酒,于当晚23时5分许驾驶鲁******号牌小型轿车在阳谷县**路被民警查获。经检测,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08.1mg/100ml,属醉酒驾驶。同年10月26日经电话通知,刘某某自行到**队事故科接受处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认罪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1月28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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