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8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号,住南昌县**国际都会****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赣M****小型轿车从南昌县105国道水建地段的玻璃厂行驶至银河城安宝大道与迎宾大道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