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检刑不诉〔2020〕80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30198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县**镇**村**号,住南昌县**国际都会**栋**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南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西省南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8日19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赣M****小型轿车从南昌县105国道水建地段的玻璃厂行驶至银河城安宝大道与迎宾大道路口时,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经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在送检的刘某某血样中检测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14.22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较好,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南昌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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