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城检刑不诉〔2020〕9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826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微山县,住三亚市**路**小区对面工地。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8日被三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0月28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0日20时1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与朋友在三亚市天涯区金鼎KTV喝酒,期间,刘某某喝了5瓶啤酒,2020年11月21日1时15分许,刘某某驾驶车牌号为琼BF****的观致牌小型轿车离开,途经三亚市天涯区解放一路第一市场路段时,被民警拦下盘查。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每100毫升150毫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书证:到案经过、人口信息、犯罪情况说明、呼气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现场查获及抽取血样照片等;2.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检 察 官:苏经纶
书 记 员:包青旺
2020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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