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4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三穗县,住贵州省三穗县八弓镇江**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被三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23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HP****号正三轮载货摩托车(非营运)沿新陆大道由高速路口方向往景怡苑路口方向行驶,于19时57分行驶至新陆大道800米处时,被三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现场查获,经对其作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178mg/100ml,后将其带至三穗县人民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乙醇含量为160.14mg/100ml。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1年2月5日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归案后如实的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三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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