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镇**村**街**排**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中午,刘某某驾驶黑色“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AS****)与朋友李某某到下花园区**乡**村路口等人。等人期间饮酒后沿110国道辅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辅线15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5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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