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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一部刑不诉〔2020〕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7211985********,汉族,小学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号,现住张家口市宣化区**大街**小区**号楼**单元。2020年8月6日,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下花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5日中午,刘某某驾驶黑色“克莱斯勒”牌小型轿车(车牌号:浙AS****)与朋友李某某到下花园区****村路口等人。等人期间饮酒后沿110国道辅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0国道辅线152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经张家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1.51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花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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