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部刑不诉〔2020〕10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东海县,住东海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东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6月13日14时许,酒后驾驶轮式拖拉机,沿东海县境内245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G30高速张庄出口处,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经乙醇含量检验,刘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5mg/100ml。
归案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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