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三区检刑不诉〔2021〕1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性别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2231987********,民族汉族,文化程度中专,职业东莞市**镇**电子有限公司主管,户籍所在地:重庆市潼南县**镇**街**号。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1月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1年1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6月13日0时29分,在本市横沥镇振兴路河畔花园红绿灯路段,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驾驶粤S2Z***号牌小型普通客车被横沥大队交警查获。经检测: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20.16mg/100ml,已达醉酒标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驾驶证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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