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丰检一部刑不诉〔2020〕6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11975********,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住江苏省丰县**街道**小区**号楼**单元**室。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苏CF****小型普通客车,沿丰县城区中阳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中阳大道融汇领域小区北门口处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98.8mg/100ml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5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