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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72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011974********,汉族,初中文化,山东省临沂市人,无业,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街道**村**号,现住**村。2019年12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兰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8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不起诉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30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临沂市兰山区**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路交汇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7.7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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