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高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临检刑不诉〔2020〕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5271969********,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陆川县,住海南省临高县**镇**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3日被临高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7日已告知犯罪嫌疑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8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琼C6****号二轮摩托车行驶至临高县**镇三号桥路段时,被临高县公安局执勤民警查获。经对刘某某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11mg/100ml,民警对刘某某抽取血样送检。经鉴定,刘某某血样检验出乙醇,其浓度为9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涉案摩托车一辆,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副检察长:姜华
书记员:王汝彬
20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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