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36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曾用名:无,女,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051999********,江西省南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家住南昌市**区**路**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20日0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饮酒后驾驶赣AD****号宝马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同日02时00分许,当其驾车行驶到义乌市**路**地段,因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义乌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民警查获。经呼气检测酒精含量为140mg/100ml,已经达到醉酒驾驶标准。随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被民警带至义乌市**医院由医护人员抽取了血液。经义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进行检验后,确认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7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3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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