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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前检刑检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4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乌拉特前旗,现住乌拉特前旗****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25日被乌拉特前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7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赵璇,系俊逸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乌拉特前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4日3时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一辆沪C*****号别克牌小型汽车,沿乌拉特前旗王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118公里处时,被乌拉特前旗交警大队民警执勤查获。案发后,经巴彦淖尔市金桥司法鉴定所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每lOOml血液中含有113.4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

2019年6月25日,乌拉特前旗公安局立案,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自愿认罪悔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七条,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拉特前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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