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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古检一部刑不诉〔2020〕137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9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乡**村委会**村**号,住丽江市古城区**村出租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4日被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驾驶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云南省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由西往东行驶,00时40分当车行驶到丽江市古城区长水路星巴克对面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拦下检查,发现云A*****号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刘某某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嫌疑,执勤民警现场依法对刘某某进行了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测试出结果为85毫克/100毫升,达到醉酒阈值。随后执勤民警将刘某某带至丽江市人民医院进行血样提取,2020年7月15日丽江市公安局古城分局交通警察一大队委托丽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刘某某血样进行血液乙醇含量检验,得出检验结果为:85.435毫克/100毫升血。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丽江市古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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