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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会检二部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1025198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临汾市古县,现住会泽县**街道**宿舍。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3日被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8日20时5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云D4****小型汽车,沿会泽县城京运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以礼大酒店外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抽血检测,刘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16.23㎎/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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