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盘检刑不诉〔2020〕20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2000********,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禄劝彝族苗族自治县,住**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决定,于2020年5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5月O1日00时28分许,刘某某酒后驾驶云******号“贝纳利”牌普通两轮摩托车行驶至昆明市**路**层**路交叉口,被民警查获,经鉴定其血样乙醇含量为104.52mg/100m1(乙醇/血)。
本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条规定,但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办案,有认罪悔罪表现,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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