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3241990********,彝族,专科文化程度,云南省**电梯销售安装有限公司项目负责人,云南省南华县人,现住蒙自市**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被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蒙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时许,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云******的小型轿车沿蒙自市兴业路自东向西行驶,行至“小龙坎”火锅店门前路段倒车时与张某驾驶的号牌云******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蒙自市公安局认定,刘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经云南永鼎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刘某某血样定性检验检测出乙醇,定量检验检测含量为86.82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刘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综上,不需要对刘某某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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