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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21031985********,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五常市**镇**村。2020年3月21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吉A****7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从五常市五常镇学府帝景小区行驶至通达大街与文化路交叉口附近时,被正在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黑龙江锦融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5.06mg/100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于2020年3月20日被公安机关依法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经过、现实表现等;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供述;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之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鉴于其系初犯、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5.06mg/100ml,且无不适用缓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哈尔滨市关于危险驾驶(醉驾)犯罪案件认罪认罚从宽适用工作的意见》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2020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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