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检刑不诉〔2020〕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922198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务工户,户籍地:湖南省永州市东安县**乡**村**组,现住址:广东省清远市**公司(佛冈)积层板有限公司员工宿舍。因本案于2020年1月10日被佛冈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17日20时40分许,刘某某(准驾车型C1)酒后驾驶粤B9****小型轿车行驶至佛冈县石角镇环城路路段时,被佛冈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广东凤城司法鉴定所检验,从刘某某的血样中检测出酒精乙醇含量为:113.5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刘某某醉驾酒精含量较低,且系初犯,无其他从重情节,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7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