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佛三检未检刑不诉〔2019〕116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227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佛山市三水区**镇**村**巷**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7日被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三水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案件后,于2019年12月13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表示认罪认罚,已于2019年12月1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8日20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粤HB****号二轮普通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去到佛山市三水区云东海街道南丰大道西侧辅道盛路天线厂门前路段机动卡点时被交警当场查获。经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99.58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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