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克山检诉刑不诉〔2020〕6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2291977********,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克山县**公司工作,住黑龙江省克山县**社区**小区**组。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克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克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0日13时25分,刘某某醉酒后驾驶电动三轮车行驶至克山县文明街与建设路交叉路口处时,被克山县公安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刘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92.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克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3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