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02031999********,彝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现住六枝特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贵B****3号二轮摩托车,由中寨方向沿222县道往郎岱方向行驶,18时50分,行驶至222县道6公里800米(小地名:四方井小学)处时车辆侧翻倒地滑行后与对向王某某驾驶的贵B****3号小型客车相撞。民警接报警后赶到现场,依法提取刘某某血样2份。2020年4月21日,经四川旭日司法鉴定中心对提取的刘某某血样进行酒精浓度检测,检出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7mg/10Oml。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如实供述、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六盘水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六枝特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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