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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包市检二部刑不诉〔2020〕1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2221969********,汉族,高中文化,无业,现住包头市昆区**村**队**楼**号(户籍所在地:固阳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包头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包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5日21时04分许,刘某某醉酒后(经检验鉴定血中乙醇浓度97.3mg/100ml)驾驶蒙BG****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稀土大街由东向西行驶至与富强南路交叉口西50米处采取刹车措施时致车辆失控,所驾车右侧与相向行驶的蒙B1****号小型轿车的左前部发生碰撞,造成两车辆损坏之道路交通事故。刘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已赔偿对方并获得对方谅解。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到案后认罪认罚,其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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