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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准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4341988********,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个体,租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准格尔旗**新区**社**平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魏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11月20日被准格尔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准格尔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以及认罪认罚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19日20时12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蒙K**号黑色大众牌小型轿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准格尔旗大路新区特拉不拉社租房处收废品院内时,被在此执勤的准格尔旗交通管理大队民警查获。经鄂尔多斯市安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为106.61mg/100ml,属醉酒状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坦白情节,血液酒精含量检验结果未超过120mg/100ml,且无其他加重情节,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准格尔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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