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务检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61982********,仡佬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住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7日被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8月14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持C1D证驾驶贵C3****号小型普通客车从务川自治县丹砂街道务星鑫港,沿东升大道往务川老县城方向行驶,该车行驶至东升大道杨村加油站路口300米处时,被民警依法查获,民警现场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随后带其到务川自治县人民医院抽血送检。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LH-2020-2015-J001号检材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98.97mg/100mL。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无前科等法定或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务川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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