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高开检一部刑不诉〔2020〕Z23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女,199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2051996********,汉族,大学文化,系石拐区**局临时工,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包头市石拐区,现住内蒙古包头稀土高新区**家园**区**栋**单元**楼**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6日被高新区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3时4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醉酒后驾驶蒙B5****号小型轿车在稀土高新区盛唐路与景泰路交叉口北100米处被查获。经鉴定,刘某某血中乙醇含量80.3(mg/100ml)。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情节,有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查获经过、到案情况、人口信息(户籍)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及照片、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照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现场及照片、理化检验报告、认罪认罚具结书、证人袁某某证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供述等证据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饮用含酒精饮料后醉酒驾车,具有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血中乙醇含量未超过120(mg/100ml),且没有法律规定的从重处罚情节;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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