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昌检三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221197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有限公司**,农民,出生地北京市昌平区,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昌平区**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询问证人,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7月28日至8月3日)。
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于2020年7月5日23时30分许,酒后驾驶紫色“起亚”牌小型轿车(鲁DW****)在昌平区**镇**饭店,与郑某某(男,47岁,黑龙江省人)发生纠纷,后被举报查获。经检测,犯罪嫌疑人刘某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4.9mg/100ml。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认为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四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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