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华检一部刑不诉〔2020〕48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6227251989********,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华亭市人,住华亭市安口镇**苑**号楼**单元**室,崇信县**煤矿工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华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1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7月22日被我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华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31日21时25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甘L1****号小型轿车沿华亭市安口镇瓷市街由东向西行驶至瓷市街桥头附近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甘肃科诚司法鉴定所鉴定,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7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华亭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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