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1〕651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2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县**镇**村**村**号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5日被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新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1月26日19时58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赣A*****号小型汽车沿新建区长堎镇礼步湖大道由北往南方向行驶时在米罗红绿灯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现场对刘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测试的结果为101mg/100mL,随后民警将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带至新建区人民医院采集血样并委托江西神州司法鉴定中心依法鉴定,经鉴定并出具了江西神州 [2021] 毒鉴字第S0136号《司法鉴定乙醇含量检测意见书》,在送检的刘某某的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85.69mg/100mL 。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规定之行为,但无危险驾驶前科,属于初犯偶犯,案发后认罪悔罪,未造成交通事故及其他实际损失,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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