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博罗县**街道**村委会**小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博罗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并于2020年4月1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0日20时35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在处于醉酒的状态下,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博罗县龙溪街道办夏寮村往宫庭村方向行驶,当行驶至龙桥大道龙溪交警中队门前路段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经广东华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血液样本中的乙醇含量107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辆。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已被扣押的涉案款物的由博罗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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