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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路检二部刑不诉〔2020〕175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723198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工,住河南省商水县**镇**村**组。2020年5月1日因本案被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日19时50分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浙J****5号小型轿车,途经台州市路桥区桐屿街道文化路富通家园前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检验,其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03 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刘某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自愿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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