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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叶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叶检一部刑不诉〔2020〕90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422********9112,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区**镇**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叶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叶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5日17时15分许,刘某某驾驶一辆豫******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沿叶县叶公大道由南向北行驶,行至叶县北高速路口处被巡逻民警查获,经抽血检验:驾驶员刘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1.4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刘某某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好,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叶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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