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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刘某某危险驾驶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瑶检刑不诉〔2020〕144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2221991********,汉族,大专文化,群众,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萧县**镇**村**村**号,现住合肥市瑶海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4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酒后驾驶鲁******的小型轿车,沿合肥市上海路由南向北行驶至上海路桥附近时被民警查获,后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12.1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刘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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