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吉船检一部刑不诉〔2019〕39号
被不起诉人刘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2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船营区**胡同**号,住吉林市船营区**里**门,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吉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刘某某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退回吉林市公安局补充侦查,该局补充侦查完毕于2019年11月11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0月2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7月7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刘某某饮酒后驾驶吉B****2号车,在船营区北安里7号楼楼下美团站点被人举报。举报人向船营公安局向阳派出所报警,派出所民警让刘某某到派出所来,随后交警也到达派出所,交警将其带至医院抽取静脉血。被不起诉人刘某某对自己饮酒驾车的行为供认不讳。2019年7月9日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刘某某静脉血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88.49mg/100mL,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未查明刘某某酒驾后再次饮酒的行为,是否是为了逃避处罚而故意再次饮酒,因此再次饮酒行为会干扰血液酒精含量鉴定,导致无法判断其驾驶之前的酒精含量,因此本院仍然认为吉林省吉林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刘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吉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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